配合社會局托育補助
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0年度弱勢家庭兒童托育補助實施計畫
- 依據:「社會救助法」第16條、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」第19條、「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」第10條。
- 目的:協助解決臺北市弱勢家庭兒童托育需求,使托育服務之補充家庭照顧功能得以發揮。
- 實施期間:本補助採學期制計算,自100年1月1日至101年1月31日止。
(一)99學年第2學期:100年2月1日至100年7月31日期間(但100年1月始就托但未申請本補助者仍得申請)。
(二)100學年第1學期:100年8月1日至101年1月31日期間。
- 辦理單位:臺北市政府社會局。
- 補助對象:設籍本市之學齡前或學齡兒童,實際就托於本市社區保母系統之保母(以下簡稱保母)或本市立案托育機構、幼稚園且符合機構法定收托年齡,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:
(一)本市列冊低收入戶。
(二)經本局委託安置於寄養家庭之學齡前兒童。
(三)經本局委託安置於育幼院。
(四)經本局評估核准有托育補助需求之危機家庭兒童。
(五)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之家庭,其未滿6歲子女或孫子女(以下簡稱特境家庭兒童)。
(六)經本局評估需緊急轉托之兒童。
危機家庭兒童資格認定依照「臺北市危機家庭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辦法」第2至7條規定;緊急轉托係指兒童托育之照顧者未適當照顧而必須立即轉托者。以上皆需經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、本
局社會福利服務中心、婦女福利服務中心、或接受本局委託辦理之福利機構、方案之單位轉介,並經本局核定身分。
經本局委託安置於外縣市之寄養家庭兒童,就托於該縣市公、私立幼托園所者,得申請本補助。
符合危機家庭兒童身分者,得申請就托(讀)本市公立幼托園所之托育補助。